6.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5 20:48:3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6

名    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大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陆丰市大安镇政府路中段(大安镇政府旁)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陆丰市

地址

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不收费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6.6纳税信用评价流程图.doc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74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115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01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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